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吸引更多的国内外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提升学校教学科研队伍的活力,充分发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的人才储备功能,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科建设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海外教育学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 人事处是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流动站的设站申报及评估工作,制定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进站、出站管理;负责博士后科研基金的申报;指导设有流动站的学院(以下简称“设站学院”)做好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四条 设站学院应明确1名院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成立由学院分管领导或流动站负责人为组长,5-7名专家为成员的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负责博士后的遴选、考核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五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六条 本校毕业的博士生不得申请进入学校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跨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也应从严控制。
本校教师只能在学校做一站博士后。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博士后招收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员与合作导师建立联系,合作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等进行深入了解,并初步确定研究课题和主要思路。
(二)申请人员填写、提交《扬州大学博士后申请表》,设站学院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员的思想品德、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招收的建议,并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上填写意见。
(三)通过进站考核的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并向流动站提供以下材料:《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身份证复印件和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答辩的有关证明。
(四)设站学院对申请人员提交的进站材料进行审核,并将材料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五)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经学校审批同意招收人员的材料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经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员及所在单位寄送《博士后录用通知》。
第八条 博士后进站前应进行健康检查,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自动取消进站资格。
第四章 博士后在站管理
第九条 博士后凭《博士后录用通知》、身份证原件到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设站学院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半个月未办理报到手续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须与学校签订《扬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完成以下工作任务:
(一)在站期间至少在学院及以上范围公开进行2次学术报告;
(二)获国家或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项目1项,或作为主要研究人员参与合作导师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三)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学校《扬州大学文科学术期刊榜》上榜的A、B、C类期刊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博士后,在SCI、EI来源期刊上发表2篇学术论文或在SCI、EI来源期刊上发表1篇二区及以上学术论文。
(四)以下与博士后研究工作相关科研成果可等同于1篇的学术论文: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个人学术著作1部;授权发明专利1项(排名第一或合作导师排名第一、博士后排名第二);获软件著作权1项(排名第一或合作导师排名第一、博士后排名第二)。
论文和科研成果应以博士后为第一作者,并以扬州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中文论文以正式发表见刊为准,英文论文须以ONLINE为准。
第十一条 博士后进站1个月内须提交《扬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计划书》,进站3个月内须作开题报告,相关材料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开题报告通过者,学校划拨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工作、政治学习、日常管理等均与本校教职工相同,由设站学院负责管理。设站学院要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研究和实验条件。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满1年,设站学院应对其进行中期考核。博士后填写《扬州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中期考核表》,以报告形式对研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博士后的学术道德、工作态度、科研能力、科研进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定考核等级,相关考核材料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
博士后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中期考核不合格的,须在3个月内根据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的意见,提出新的研究计划并开展工作,3个月后重新进行考核,仍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
第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指人事关系因进站而转入学校的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可以申请到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3个月以内即将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不得申请。博士后申请出国(境)需经合作导师和设站学院同意,申办程序及派出管理等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在职博士后的出国(境)事宜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1个月的;
(六)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七)其它不适合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情况。
第十六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学校有关规定享受科研业绩奖励。
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期限及期满出站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最短不得少于21个月,博士后工作期满后须按时出站。
第十八条 博士后一般不得延长在站时间。如确因课题需要,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3个月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签署同意延长的意见,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方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延长期内的经费由流动站自行解决。学校对逾期3个月无故不办理出站手续的博士后作退站处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前,设站学院应对其进行出站考核。通过出站考核的博士后方可办理出站手续。
出站考核以出站报告答辩会的形式进行。博士后须填写《扬州大学博士后研究工作终期考核表》,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对其研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及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总结、汇报。
博士后工作评议小组对照《扬州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书》的要求,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学术道德、工作态度、科研能力、科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意见填入《博士后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工作期满审批表》。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时须向流动站提交:《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
全职博士后还须提交由接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具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
获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者,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总结报告》《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 设站学院将同意出站的博士后材料报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报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批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省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批准同意出站后,全职博士后应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将博士后档案寄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由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办理正式进站手续后,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站期间聘为专技十级。
第二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和学校标准兑现博士后工资待遇,发放24个月。在职博士后的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受。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其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协议执行,由企业承担。外籍博士后工资待遇参照全职博士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通过开题报告后可享受相应的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1.5万元/人,人文社会科学类 1万元/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周转房,租金标准及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租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校在周转房房源紧张的情况下,给予600元/月的租房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进站前户口在本地或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博士后周转房及租房补贴。
外籍博士后统一入住海外留学生公寓,公寓租金、水电费用自理。
第七章 博士后管理日常经费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管理日常经费由国家日常资助、江苏省日常资助、学校自筹等组成,主要用于流动站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用于组织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金额的流动站管理费给设站学院,用于流动站建设、博士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博士后获得的各类科研资助项目均在我校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备案,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面上资助视同省部级项目,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视同市厅级项目。
第三十一条 获得博士后科研资助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有关论文、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等字样。博士后科研资助结项考核与出站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差旅及出版印刷等。对用该经费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的管理,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须由合作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未使用的科研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学校流动站建设。
第八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参照《扬州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合作导师指导博士后的工作量由各学院参照本学院博士生导师指导博士生的工作量计算。
第三十六条 合作导师如有以下情况,则停止其当年招收博士后的资格:当年有指导的博士后超过4年未出站;当年有指导的博士后因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研究任务被退站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7日印发)